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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劉洋)北京青年報記者昨日從市衛生計生委瞭解到,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北京市醫療機構許可管理工作,市衛生計生委及市中醫管理局日前對2010年發佈的《北京市醫療機構審批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制定《北京市醫療機構許可管理辦法》,調整和下放醫療機構審批權限,將醫療機構審批時限縮短到10個工作日之內。據瞭解,新辦法將於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承擔醫療機構許可工作,負責辦理醫療機構設置、執業登記、變更、校驗、註銷等行政許可事項。此次制定的《辦法》對醫療機構審批的原則、審批程序、提交材料要求等進行了詳細規定。
  辦法進一步調整和下放了醫療機構審批權限,將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明確標準的100張床以下的專科醫院的設置審批權限,以及醫學檢驗所、中外合資、合作及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設置的門診部和診所的登記註冊權限下放至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此外,辦法進一步縮短了醫療機構審批時限,規定在辦理醫療機構執業登記許可時,對於正式受理的申請材料,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執業登記許可決定。1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許可決定時限,但最長不得超過45日。
  同時,辦法明確提出,本市鼓勵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優先支持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鼓勵社會資本舉辦中醫類別醫院、康復醫院、護理院及特色專科醫院,鼓勵有資質人員依法開辦個體診所。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辦理設置審批、登記註冊、變更、校驗和註銷登記程序時應提交的申請材料和程序,辦法進行了整合和統一規定。  (原標題:醫療機構執業登記許可10日內可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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